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转让档案的;
(二)擅自出卖档案的;
(三)倒卖档案牟利的;
(四)将档案赠送给境外组织或个人的。
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处置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一)擅自转让档案的;
(二)擅自出卖档案的;
(三)倒卖档案牟利的;
(四)将档案赠送给境外组织或个人的。
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处置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