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八条 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圈划、涂改、描摹、伪造、丢失及损毁,不得擅自复制。
利用珍贵档案,原则上只提供其缩微品或复制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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