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或者其他部门保存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