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持介绍信或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