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机构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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