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分期分批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提供检索工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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