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归属、档案移交存有异议时,由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做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