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档案的鉴定、销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