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市)综合档案馆应当按规定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