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档案机构调整和档案人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