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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