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自协议(合同)生效后形成的全部档案,在协议(合同)终止后,应当归中方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