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自协议(合同)生效后形成的全部档案,在协议(合同)终止后,应当归中方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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