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变动时,其档案应当按有关规定做以下处理:(一)向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向其主管部门移交;(三)由指定的单位代为保管;(四)依法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