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变动时,其档案应当按有关规定做以下处理:
(一)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向其主管部门移交;
(三)由指定的单位代为保管;
(四)依法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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