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控股的企业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档案登记,并报送有关资料。
产权变动单位的档案属资产清理的范围,其档案的处置应当在其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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