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九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九条 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保存满三十年的,应当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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