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七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报送大事记,移交其编印的各种政策法规汇编、文集、志书、年鉴、报刊等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