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七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报送大事记,移交其编印的各种政策法规汇编、文集、志书、年鉴、报刊等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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