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区划调整、机构撤并单位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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