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产权变动的单位,在资产清理结束前,应当保管好原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及其目录,不得分散、丢失,并在资产清理结束时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