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对中方原有档案的利用,由双方在协议(合同)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