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对中方原有档案的利用,由双方在协议(合同)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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