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或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有关部门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档案馆的变更或撤销,按设置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