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接收和征集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资料;
(二)对所存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方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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