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
(三)对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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