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为档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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