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事业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