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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