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市和区(市)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
(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等专门档案馆;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有关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四)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可以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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