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选配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