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
第十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二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十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或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选配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或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 查看《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