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