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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