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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