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