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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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
第三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
第四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第五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
第六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七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七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森林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森林公园登记命名。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森林公园登记命名的,应当...
第九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
申办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命名为市级森林公园:
(一)符合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第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命名为市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所在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
第十二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十二条 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意见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林业行...
第十三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合并、停办、改变地域范围的,应当按照对应级别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第十六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方向与目标;
(二)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
(三)环境容量与...
第十七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市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未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或者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在森林公园的主要景点和中心景区内,禁止建设住宅(居民点除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保护森林...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和现有设施。
森林公园内的游览路径设计应当体现步行为主的原则。森林公园内配...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为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绘制平面位置图,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和说明牌。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设备,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防;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对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设置保护设施,定期组织调查,...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对园内的树种调整、林相改造和引进新物种,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游览...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园内的河床、溪流、瀑布等,除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求进行保护、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任何单位和个...
第三十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坏林木花草;
(二) 放牧,猎捕野生动物;
(三) 污损或者擅自移动...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森林公园应当向公众开放。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为在森林公园内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在森林公园出入口、功能区、游览区、重要景点、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设置明显的导游标...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环保、卫生等相关手续,并服...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资源保护、森林防火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对经营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向森林公园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并附具森林资源保护方案...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公园管理信息系统,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森林公园内森林资源消长与森...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森林公园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命名冒用森林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登记命名的森林公园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森林公园未规划先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职权责...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