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方案。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规模组织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禁止超规模接纳游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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