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环保、卫生等相关手续,并服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