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资源保护、森林防火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