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向森林公园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并附具森林资源保护方案,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后实施,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