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公园管理信息系统,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森林公园内森林资源消长与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每年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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