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命名冒用森林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