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森林公园未规划先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