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登记命名的森林公园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责令停止使用森林公园名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