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森林公园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