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