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