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