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在森林公园出入口、功能区、游览区、重要景点、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设置明显的导游标志。导游标志应当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