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园内的河床、溪流、瀑布等,除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求进行保护、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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