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对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设置保护设施,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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