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对园内的树种调整、林相改造和引进新物种,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游览区内的林木,除经依法批准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外,禁止采伐。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景观需要,对森林公园内尚存的宜林地进行绿化,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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