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防;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