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为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绘制平面位置图,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和说明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