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为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绘制平面位置图,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和说明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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